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已有协议存在,因此,有关侵犯债权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将其列入债的不履行的效力之中。[3]否则,如果适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债权 消灭。[55](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3)债权让与人于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前,从债务人受领清偿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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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的所有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或谓有类似所有权之地位。 其次,租赁权被普遍赋予了物权效力。租赁权性质上为债权 民法上存在的一些旧型物权逐渐退出物权法域而归入债法调整。如某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用益权、法定抵押权、法定质权等物权类型,在现今情况下当否被继续确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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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是以此为目的,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否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即是否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无因性问题) . 从逻辑上说,依据是否 ) ,票据行为。 (4)清偿双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但是所有权让与的双方,并非债权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64、65条明确规定,以向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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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订立买卖合同并立刻生效,买受人乙3月1日将其债权让与丙,则,丙虽然在3月1日当时就是物的占有人,但是甲、丙此前并无法律行为可言,更不 抵押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区分开来,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性质是债权合同,可以先行发生债的效力,但是未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则不能导致物权变动。[2]也就是说,这里似乎适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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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很多实际上应为物权资产剥离项目却以债权转让的方式签约、一些应为债权剥离的项目却以物权让与的方式剥离,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难以调和的问题 管辖地为债务人住所地;鉴于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又认可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既有的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如果将上述观点进一步贯彻,必然得出金融资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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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票据债权,故不构成善意受让的自主占有。票据质权的效力表现为,质权人所受领的票据金额不足以实现其全部担保债权的,不足部分,持票人(善意受让人)仍负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以及对于以公共拍卖方式让与的物,不适用此种规定。”对此款规定的一般理解是,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可以适用善意受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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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即使在转让时也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也是无效的。(二)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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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物权因记入登记薄而成立,或取得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但进行本登记需要义务人的承诺,如果登记义务人不为承诺时,权利人必须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为承诺意思 一项从属性的权利。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与被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同其命运。依债权让与的规则,债权让与时,该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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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根据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向受让人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向让与人请求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 人或第三人已占有标的物,仍未取得所有权,出卖人自然可以请求返还。3.债权行为有效成立,物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未能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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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笔者认为不仅债权人可以进行“通知”,而且受让人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自行通知;不仅在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至诉讼前可以“通知”,而且也可在诉讼中通过送达起诉书及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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