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秉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坚持纠错与维持裁判的既判力相结合的方针。 以刑事诉讼而论,我们认为应当 再审负担过重,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可以指定由其他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简介】 陈光中,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肖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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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秉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坚持纠错与维持裁判的既判力相结合的方针。 以刑事诉讼而论,我们认为应当 再审负担过重,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可以指定由其他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简介】 陈光中,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肖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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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秉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坚持纠错与维持裁判的既判力相结合的方针。 以刑事诉讼而论,我们认为应当 再审负担过重,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可以指定由其他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简介】 陈光中,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肖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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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秉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坚持纠错与维持裁判的既判力相结合的方针。 以刑事诉讼而论,我们认为应当 再审负担过重,可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可以指定由其他省级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简介】 陈光中,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肖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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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律规定与我国立法存在明显不同:第一,在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告人被羁押并不是为其指定辩护的情形之一;第二,中国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为未成年人指定 与制度表明,韩国已经以法律形式架构起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制度框架,这也是韩国刑诉法进一步完善的基础。2007年刑诉法修正案,重点突出了对被追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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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完善羁押制度的建议 羁押应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不受非法侵犯为宗旨,在保障整体人权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何况后罪是重要罪行。 6、明确案件改变管辖后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时间。刑诉法之规定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没有规定改变管辖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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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注释】 [1]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页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5页;陈光中:《中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载陈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86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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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通过的新《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对苏联时代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其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色彩依然浓厚。具体就 的审理程序 就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而言,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 1.减刑、假释的管辖法院。按照《刑法》第79条、第82条以及《执行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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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权利。四、原则与模式: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设想从上面关于诉权的讨论得知,任何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逻辑前提是人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参见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33—3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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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值得称道之处。最后,公约所建立的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还不够完善,也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既不会使所有国家感到满意,也未能满足很多国家的关切和要求,但 最主要的条件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最后判决。而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允许缺席判决,最现实的困难、也是实践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如我国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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