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的问题。{17}而且,如果肯定只有结果犯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逻辑上也行不通。因为在为给行为人的行为定一个确切罪名以前,是无法判断该案是否属于结果犯的情形的 以后,经过很多年,才因为侵害的后遗症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否定是原风险的实现。如因交通事故而失去一足的人,20年后在山道上因行动不便坠落山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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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予违反劳动安全制度可能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的 行为〉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就其范围来说要小些。据统计,单位犯罪的共有九十六个罪名,如果把第三百九十六条分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集体私分罚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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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该条并未具体述明什么 空白的构成要件,这样便可以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使司法定罪人员在刑法条文之外开放地结合其他行政法规之内容来裁断是否定罪与考量刑事责任之轻重,从而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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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的情况;对罪犯的伙食标准、生活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在押人犯中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伤亡事故、体罚虐待人犯致死、非法 的,等等。[18] 按照这种规定就使得相当一部分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刑法追究的范围之外,无法受到刑事制裁。(2)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不能包括默许体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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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时,便是应当预见危害结果,有此预见可能性行为人就产生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积极履行此义务,就应该论责{17}。 在笔者看来 理论虽然仍坚持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但现实情形却向传统理念提出了挑战,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确实对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罪过如何辨别感到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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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危险地干涉道路交通,规定了类似我国刑法第116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各种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的行为,不过,德国刑法还在第320条 ,奋力推开了巨石,避免了列车倾覆事故的发生;(五)行为人出于对全班同学的仇恨,搬了一块巨石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除他之外的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全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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