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于各种条件在实质上保持不变时,方有拘束力。[5]由于法制之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情事变更原则之概念,亦有其差异。兹分别述明于次。(一 性质。例如,1941年和1945年颁布的《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即为适例。五、情事变更原则与类似观念之区别依前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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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优越性》一文中曾指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以下两个基本区别,并由此而引发许多其他区别:一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有之义 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美国相比,我国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愈加复杂,不但有诉讼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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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基于社会本位,为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还是应当鼓励当事人尽量在审判阶段或者申请执行之前进行和解,这样就应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此类制度措施既包括 不符,与常情不合,于常理相悖,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相左。 [18]由于英美法系比大陆法系具有更大的弹性和适应性,更少僵化和机械性,似可认为,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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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世界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总体上讲可分两大类,即大陆法系国家横向一体化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元化司法考试模式。本章主要从这两大司法考试 要考察其职业道德及职业素养;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司法考试都由成立的专门的、权威的委员会或者考试机构来组织。 两种考试体制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英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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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个案件移交给法院,而该案件的审判则取决于法院的职权。{10}由于功能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起诉书的记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么复杂,它们既不用担心事实记载 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它们对于犯罪事实的记载,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并不存在实质区别:在记载方式上,它们都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记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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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田口守一教授则认为:证明是用证据再现某种事实。[5]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都只适用于各级法院的审判,故证明特指控辩双方主体对陪审官和法官举证以 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各国在立法和学理上都采用盖然的标准。英美法系采取优势证据的盖然性,大陆法系采取自由心证的盖然性,相比而言,大陆法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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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也就不敢贸然选择进入对抗式的审判程序,而放弃沉默权进入辩诉交易程序往往就是一种较为明智的选择。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辩诉交易也有一定 对证据资格的判断权上的限制),但是,从强调证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对证明标准的界定来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并无本质的差异,也可以算是一种自由心证制度。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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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上的,与我国辩论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对法官和陪审团的裁判行为及其他行为有约束作用,而后者对法官的裁判行为和 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审判组织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 2、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英美法系起源于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以祖先传下来的各种习惯法为主体的,并不具有大陆法系那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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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传统,突出了大陆法系经济法律调整框架的这个逻辑前提缺陷,虽然“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淡化了“公”、“私”的界限;英美法系“民行不分”的 脚下。(注71)再次,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声称取消经济审判庭的原因是为了“和国际接轨”。但我们既没有大陆法系国家专门法庭设置细化的务实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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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是诉讼的基础。因而,诉讼当事人就是所有的事件相关人。“故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系那般寄予权利人与义务人产生的两当事人对立主义,对于某些事件还存在着 ”法院在比较宽泛审判范围下,根据需要可以引入新的事实主张使得证明对象更为具体和明确。在当事人主义下,此类主张则完全依赖于当事人双方。在英美法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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