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了?却没有给予答案。也许难以回答。实际上,这是把“debt”(债)与“obligation”(债、责任、义务等等)混淆了。Debt确属财产权。而obligation( 财产”反映的则是人与人的关系。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在哲学上走了回头路。虽然德国民法从条理上、体系上比法国民法进了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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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了《联邦党人文集》和自由主义宪法的典范-美国宪法。而且,德国后来发展的自由主义与英美和法国的自由主义明显不同。它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心性上的自由主义,它 为民法典所需要的一整套符号体系。虽然萨维尼因为德国民法学界理论水平不够而反对制定德国民法典,但是德国法学当时就已经有了今天的潘德克顿体系以及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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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揭示的倾向不一,就现有理论模式来看,留置权大致被区分为债权的留置权与物权的留置权。前者指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上的留置权,后者指瑞士、日本及我国大陆与台湾 比较将证明,留置权概念语义学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足以将研究者导入误区。考察德国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概念,首先应注意的一个事实是,其被规定于债务关系法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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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未曾规定。后项优先权,是由法国的判例所创设。荷兰民法法典与法国法系各国民法法典不同,按照荷兰民法典第1180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明白规定相反外, 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特种债权所特有的一种特殊效力-优先受偿效力。《德国民法典》没有相应的优先权制度,“其主要规定让于破产法,惟以法定质权之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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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的基本规则和标准,甚至承认法官立法,徐国栋称之为“裁判诚信”。这与法国民法典第五条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原则形成了鲜明对照。徐国栋教授认为瑞士 我国民法的两大最基本原则。注释:①本论文所使用德国民法典创立的“法律行为”与我国《民法通则》中首次使用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同一概念。严格意义上讲,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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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代各国民法占有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大体而言,1896年德国民法典兼采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而建立了混和的占有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60-161页)“虽然二人的理论都受到各种指责,但相对与其他观点而言,其哲学理论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得以继承下来,备受后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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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因是多方面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所谓的动因也是某种制约因素);《德国民法典》从产生到现在百余年的发展中一直因为价值观和秩序观的变迁而处于变化之中, 的光荣和不朽只有可能是属于我们的,这是因为:(1)像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大幅度修改民法的机缘和条件很难形成,即便是存在某种可能性,也会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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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156页)[8]实际上从欧根?胡贝尔教授在起草瑞士民法典中所持的民法制定思路来看,他是受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双重影响,即在设计民法时放弃了 第五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第1版),该体例的设计思路是将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内容融合而形成的,所以,笔者称之谓混合式。[21]同[17],第1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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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统一,或者这种独立和统一的要求与呼声之高低的问题。《德国民法典》问世之所以晚《法国民法典》几乎一百年,就是因为德国政治权力不统一,各个邦国割据势力 民法典的制定给予很高的希望:“如果说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成为世界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成果,则21世纪初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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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此,学者们才感慨自身“才疏学浅”,自觉“力不从心”。笔者认为,虽然我们应当充分注意民法典跨世纪之事实,也应当反映新世纪特点,但没有必要对“世纪性”过于渲染,而 中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要是没有法与时宜的调整和补充,其诞生时代的激情浪潮焉能波及今朝!尤其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只看到民法理论对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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