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化、清晰化,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标准,奠定了再审作为准三审法定化的制度,同时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也做到了有法可依。虽然2007年10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 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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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不具有特殊性,不能作为发回重审处理。 以上除机制论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论题外,其他四论---原则论、模式论、制度论和结构论都属于确定二审审判 中所需要解决的程序是否违法的审判问题也会相应增加。 [4] 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7-329页。 [5] 有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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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行政抗诉44,258件。人民法院再审审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25,520件,其中改判13,52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196件,调解结案3,826件,三项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70件,调解结案160件,三项共计1,067件,原判改变率为74%,其中改判率为58%。可以想象,没有这项制度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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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这类案件也可以交其他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审理。[6]该规定明显不符合制度原理。 首先,修正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 是二审判决,那么是否允许其以事实不清或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如果允许,将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升再审法院等级的立法意图相冲突;如果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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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是为了纠纷的解决,故调解应成为简易程序的一种有效的替代措施。 三、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完善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是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同不断发展的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适用简易程序。如第(二)项发回重审的案件如一审时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时仍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再如第(三)项,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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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①该制度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举证明限所针对的诉讼主体 即判力,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二审、再审可以根据新证据改判和发回重审,使法院的裁判缺乏司法所要求的稳定性,法院的判决因当事人不断提供新证据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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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最终成为了一个司法解释 ,对下级法院再遇到此类案件时,起到了参考与 案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出来。 3、淡化案件改判率及发回重审率对下级法院的影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而自发产生的一项旨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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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新的 ,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作为法官适用新的证据的制度保证,但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新的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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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也不应适用于二审程序。再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再审的结果可以是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但再审审理是将再审之诉作为一种诉来审理的,如果经再审认为申请再审 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改革进一步强化和推行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对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已经构成很大的冲击。如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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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审中未提交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所有这些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既破坏了证据制度的完整性,又延误了审理的时间,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为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 的,可根据其在原审中不能提供证据的情节及后果,以妨害民事诉讼处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该当事人补偿因发回重审而多支付的费用。此费用可在重审结案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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