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申请再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变原审判、裁定或调解书的错误,并做出有利于自己 机关的抗诉 监督存在诸多弊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必须引起再审程序的发动。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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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解同样也涉及到审级利益。这是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调解和再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 年修改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项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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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请求,可代写答辩状。答辩状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事实,提出明确的主张并阐明相应的理由。提交答辩状同时,若有必要,律师可提交 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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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增加了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放宽申请再审的条件,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纳入《民诉法》第179条的规定,再审的条件与判决、裁定相同,并增加权利因 中只规定了执行机构有权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无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审查;案外人对调解书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使理由成立,执行机构最多只能裁定中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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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民诉法 《民诉法意见》第204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第212条“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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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这就忽视了其制度价值的多元性;对民事抗诉的案件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对调解书、裁定、决定等能否抗诉,立法规定并不明确; 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保留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这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机制也可称为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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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根源却具有共同性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理由有失简约是其主要原因。 民诉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版,第312页以下。 [15]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87589条。 [16]德国、日本民诉法均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规定再审的理由,但法国民诉法只规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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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而且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共有13种情形,第187 的、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用负担裁定提出抗诉的;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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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严肃执法。同时,虽然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但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严格限制:即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所规定的“调解违反 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应当也必须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内。因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抗诉权,只是其抗诉的理由更多地需要从程序上寻找而已。唯如此,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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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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