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犯罪人也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刑事义务说从犯罪人犯罪后所产生的义务上来说明刑事责任,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种观点的 国家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还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其他法律责任都不会引起刑罚处罚这种严厉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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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主犯等从重处罚;对未成年犯、中止犯、从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人等从宽处罚。在这里,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 而没有怀孕的就没有这样的权利?这平等吗?实际 上,这就需要借助于人道主义原则来理解。该原则表明,刑罚的科处和执行必须被告 人和被判刑人的个性,以负责任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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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此所称之‘加功’,系实行以外之加功,所谓‘共犯’意味着教唆犯或从犯。”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解释说:“……非公职人员可以是渎职罪的组织犯、 共同犯罪时,没有利用特殊主体的职务之便,则对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应分别定罪判刑。该观点的主要缺陷还在于如何认定实行行为存在困扰:在有些犯罪中,非身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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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利害冲突关系,有可能存在相互包庇、推委的情况,也有可能会存在嫁祸于人,使主、从犯地位颠倒,导致事实的误认甚至无中生有;更重要的是这有可能会 控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11]。被告人属于诉讼当事人,面临被追诉和判刑的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共同被告人口供的内容与本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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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其余各按减二等判刑。) 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至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首犯)。下手者,减一等(从犯)。(凭借做官的威风 所说:一切古代社会都自认为是来自一个远祖,并且除此之外他们虽经努力,但仍无法想象出他们会结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中的任何其他的理由。任何文明社会都要打此经过,所以他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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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容易误导法官,并给法官造成定罪判刑的压力;在法院没有对案件加以定性之前,量刑建议引导律师参与量刑辩论,会转移辩护方的注意力,影响辩护效果{4} 量刑情节,而对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则经常予以忽略,诸如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经常需要由被告方自行提出来;检察官更加重视各种较为明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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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定罪可不定罪的选择定罪,对可判刑可不判刑的选择判刑,而且判决的刑期也会与羁押期大致相当或略长一点,以留下程序上由于上诉或执行而 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③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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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在于反驳警察证据,那么治安法官更有资格定罪。两种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判刑权不同,上诉权不同,但是无论被告人是在王室法院或治安法官法庭被审判, 应旨在改革刑法。但是,可以清楚的是,会进行一些重要的改革。例如放弃Caldwell卤莽检验标准的建议,另一个是重新规定从犯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建议。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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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在于反驳警察证据,那么治安法官更有资格定罪。两种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判刑权不同,上诉权不同,但是无论被告人是在王室法院或治安法官法庭被审判, 应旨在改革刑法。但是,可以清楚的是,会进行一些重要的改革。例如放弃Caldwell卤莽检验标准的建议,另一个是重新规定从犯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建议。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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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决定的这样一种认识。于是,案子一上门说情者就会络绎不绝地寻关系找法官走后门,以期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判轻刑或不判刑,达到说情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根据 。 4、犯罪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这主要体现在涉及被告人较多的团伙犯罪中,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差别幅度该有多大,实践中较难掌握,而法律的规定又较为笼统。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24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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