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4.5.2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六节 银行间债券担保交易 第4.6.1条 银行间债券 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质押担保的申请; (2)国有股担保的可行性报告; (3)担保的有关协议; (4)国有股权登记证明; (5)公司近期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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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实践中以此设质较少发生问题。而公司债券的出质,则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债券的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6页~237页;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第277页。 [21]参见李国光主编:《担保法新释新解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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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了担保手续,方便当事人促进资金融通,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融资功能。最高额质押在继续性交易、额度授信业务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八、扩大设定质权的权利 。例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都因实现无纸化而没有权利凭证,如果要以之设定质权,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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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以票据和公司债券设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仍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以仓单设质时,出质 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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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以票据和公司债券设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仍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以仓单设质时,出 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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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以票据和公司债券设质的,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质权仍可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然而以仓单设质时,出 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而该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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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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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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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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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企业登记、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制度。其次,从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上限定还不够,还要从受担保的债权再进行限制,仅限于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如果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要 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设立权利质权,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质权担保的实质,是在质押标的之上创设一个质权,由质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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