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按照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 子娟等提出了要废除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的权利的第三种观点。他们认为,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途径过多且不合理,法院自身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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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等提出了要废除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权力的第三种观点。他们认为,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途径过多且不合理,法院自身监督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 来解决。四、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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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真正实现一审终结,那么,构建独立的再审程序必不可少。 十、关于再审能否加刑问题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进行再审审理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程序中确立非因检察抗诉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诉不加刑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研究再审程序中可以加刑的范围或情形时,这一观点确实有其可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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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起主体,但是,这三者的主体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法院可以主动地发动再审程序,对其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加以撤销、变更,而且这种权力不仅上级法院享有, 的再审监督和检察院的抗诉监督。1.法院不能提起再审程序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十分不合理的。首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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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 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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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 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 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 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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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全面估计现有司法资源力量以及诉讼当事人对生效裁判认为有可能存在瑕疵而产生再审诉求的民意基础上作出的衡平安排。再审程序启动机制是否得当,关涉再审 再审之诉,修正案并没有规定上一级法院对申请再审作出裁定后,相关当事人如不服裁定拥有何种程序保障。即便有相关保障,但事实上存在的下级法院请示汇报制度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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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都可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或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的,可随时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即使2年后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再审的 并不影响原审裁判的执行,它依然生效。而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据民诉法第183条规定,还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时原审判决效力处于待定阶段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5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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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应从既要维护司法权威、安定法院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又能依法纠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经济合理地利用司法 。 (二)限制检察院作为主体来发动再审程序。取消法院启动民事再审的权力后,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错误裁判,当事人不申请再审,法院又无权主动发动再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592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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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 ,此处不赘。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新民诉法的这一规定也违背了再审程序中抗诉检察院与审理法院级别对等的原则,很难想象在实践中提出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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