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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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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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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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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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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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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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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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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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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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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