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我国长期坚持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而导致片面追求实体真实使得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没有时间限制,进而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申诉作为一项 情形无所适从的问题,增强了人民法院处理抗诉案件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强化了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严肃性。 (六)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若干意见》虽然对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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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所以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和最高人民法院 从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权。 4、应当重新审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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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 持此观点的法学家表述的原因如下: 1、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带给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公正和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应处于中立地位,然而人民法院凭决定再审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使得人民法院难以保持中立地位。更何况,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所以决定再审,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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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节中侵犯了法院的权利。首先,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检察院对于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证据和庭审证据真实性、充分性的审查权,那么检察院以什么理由认定案件的 的恶性循环中。而笔者认为,为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事诉讼体系的程序利益,是得不偿失的。 (二)中央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扭曲了我国法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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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 那么,我认为应采用听证的方式进行。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排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话,能够引起人民法院审查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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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过程。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案件变的越来越复杂,审判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民事诉讼要受到证据规则、诉讼期限等各种条件的 适用于案件事实以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设立之理念是“实事求是”,也就是说是以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作为其目的,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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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抗诉?为什么不服基层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直申诉到最高法院?为什么再审适用一审程序时,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总之,这种传统的审监模式使得实践中产生一些 应将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诉所规定的四项理由连同法院、检察机关据以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确有错误”理由,全部予以废弃,根据再审是否对原审被告人有利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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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程序法也对此都作出了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设立的必要性问题 一般认为,我国采取两审终审目的在于使上诉审法院容易做到就地审判,符合方便法院办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两便原则”,也符合我国人口多地域广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9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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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 那么,我认为应采用听证的方式进行。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新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排除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话,能够引起人民法院审查生效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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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确立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提起再审、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依法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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