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内法必定产生深远影响。就这种影响而言,WTO并不被看成是与具体个人或经营主体的具体处境相联系的制度性构架,而是一种力,一种规则向心力。 1999,(1)。 [8] 程国平,经营者激励-理论、方案与机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17。 [9] 史际春,探究经济与法互动的真谛[ M].北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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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投资者与国外投资者的利益问题。WTO制度框架下的TRIMS协议,主要强调的是“经营要求措施”,包括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汇款限制、外汇管制、技术转让以及 管制,而使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此外,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独特性以及不正当竞争中行政垄断的广泛性也没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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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混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经济的大形势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统揽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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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毫无把握;对于自身权益如何被实现,他们也毫不知情。除了对当事人不公开外,执行工作对社会公众也同样不公开。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被滥用 让该企业尽早破产偿债。 (四)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一方面,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上下垂直的法律体制,使人民法院与当地政府脱钩,人事任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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