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任何司法救济手段,必须被动接受。二是主体地位被漠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各类强制性措施的审批程序,缺乏诉讼化的程序构造,即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申辩的 分解为强制到案型、羁押候审型、取保候审型。强制到案型具体包括了拘传、留置盘问,羁押候审型具体包括了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型具体包括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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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设置,仅从类型设置上,按照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由轻缓到严厉的顺序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依次排列,但到具体强制措施的适用 长羁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在操作上对羁押期限的延长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控制。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对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收取也没有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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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从形式上彻底消失。在侦查阶段还依附于拘留,依附于逮捕,还有一种形式上的审批程序,那么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以后就彻底消失了。所以从程序上来看没有一种 办案的初期证据不足还不能对他适用剥夺自由手段。一旦办案到了有一定证据之后,拘传的效用就基本上不存在了。再看取保候审。尽管从书面上来说,取保候审是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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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进行功能上分类,可以分为到案类和限制类,前者包括拘传、拘留,后者包括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③而在限制类到案措施中,又 公安机关都不愿意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在调研中,J区公安局法制科的审批人员、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等都向我们表示了这种担心,甚至认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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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程中,产生不同观点,主要归纳如下: 1.维持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拘传的时间应当维持12小时的现行法律规定。[1]主要理由是:(1)拘传作为 后,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拘留或者逮捕的,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履行审批程序,因此可以延长拘传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 二、拘传从何时起算为宜 拘传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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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力气,不如省一事,从而消极地放纵了妨害行为。 (二)拘传的条件本身就是对妨害人的纵容。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其本人或单位未自觉履行配合 ,被执行人可能早已转移财产,这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关于拘留的规定,制约了这项措施发挥作用。一是审批程序,二是拘留期限。 1、关于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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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侦查程序构造以检察监督或者内部审批为主要的权力控制方式,缺乏法官的介入和制约,背离了侦查程序的规律性和国际刑事诉讼准则的基本要求。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和法律 现行犯的口头传唤措施,并适当延长了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具体而言,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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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措施章节,并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的司法控制。 (二)优化设置各强制性措施间的立法规定 1.完善我国拘传的规定,使其符合立法 适用地点(特别是针对职务犯罪特殊性规定特定地方予以监视)、增设电子监控、必要的秘密窃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私自会见他人等方面予以强化完善。 3.放宽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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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一,在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未能适当的处理好规则和例外的关系。由于刑事案件纷繁复杂,所以,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 1)拘传,是指公检法直接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适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时间随意延长、间隔没有限制。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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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次。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向区委书记报送对涉嫌xxxx罪的余某进行调查的审批表,上城区监委在实施浙江省第一例留置措施。截至2017年7月19 3个月(纪检条例)。留置盘查措施应在48h内完成(警察法);拘传应控制在24h以内,拘传不得连续进行,监视居住应控制在180天以内,刑拘应控制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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