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罪既遂;如果乙仅有伤害故意并对死亡有过失,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在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时,对二人所认定的罪名可能并不相同。司法人员 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332页。 ⑺对于法定刑的轻重,需要根据犯罪数额与具体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此处只是进行了一般比较。 【作者介绍】张明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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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寻衅滋事的部分行为人已经逃离现场,其他人继续加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因共同滋事行为已停止,继续加害行为与已经逃跑的行为人无关,其后果应由继续 存在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和被判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同案犯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即,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够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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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类犯罪范畴,古今中外的刑事法律都认可此类行为的可罚性和应罚性。故意伤害案件源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 的组织、指挥者也应转化定罪处罚;其他参加者实施了针对伤者的故意伤害行为,并对伤害犯罪有共同故意的,也应予以转化定罪处罚。 5、刑法对被告人暴力行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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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全部贪利罪和大部分政治军事犯罪是否废除死刑,本文暂且不论。本文所论的是某些普通罪名能否废除死刑的问题。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中没有规定对卖淫罪的处罚,而规定了对组织卖淫罪的处罚。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建立在卖淫主体自愿的基础上。所以,对组织卖淫罪的处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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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老罪名新问题 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是最传统的故意犯罪,也是实践中多发的犯罪,但学界长期以来都不屑于关注传统罪名。 导致他人死伤,还难以评价为具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性质,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定性是正确的。 【判例11】多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害人被殴打后因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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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13 ]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 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围,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处理共同犯罪的客观要求;而且这种学说可能导致对行为人适用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分离,有悖罪刑关系中的罪刑不可分原则。[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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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死亡的情况下,以刑罚更重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认定罪名,只是体现了生命或健康法益,而没有体现自由法益。 (二)犯罪预防的误区 如果说,司法机关一味地 而言,立法者将一种严重危害行为中的一部分作为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就是考虑到了这部分犯罪不仅侵害了该种行为共同侵害的法益,而且侵害了该种法益之外的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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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同时,将报复动机与流氓动机相区别,将出于报复动机殴打他人的,归人故意伤害的犯罪类型。 2.案发原因 有15个案件将事出有因和无因作为二者的区分根据, 行为表现,严重破坏了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因而也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三)从刑罚配置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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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同时,将报复动机与流氓动机相区别,将出于报复动机殴打他人的,归人故意伤害的犯罪类型。 2.案发原因 有15个案件将事出有因和无因作为二者的区分根据, 行为表现,严重破坏了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因而也应当认定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三)从刑罚配置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8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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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 ,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熊某和彭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笔者将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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