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民法典 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法国民法典》确认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就无权处分的效力应作同样解释;二是从历史角度考察,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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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何理解其中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到底是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认识也没有统一。如果仅从 处分行为的效力就是问题。”[8]这种认识实际上是把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作为物权行为模式下的内涵来理解的。该观点前面表述认为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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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条第1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既属于强制性规范,依据《同法法》第52 彗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27页。[6]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J].现代法学,2000.4.40.[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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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1997年,页160.笔者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来,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也已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法学上的精灵。 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上的差异。就《合同法》第51条规定本身,不称“处分行为有效”,而是规定“合同有效”就意在表达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规定的不同;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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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竞合,使民法理论体系更加趋于和谐一致。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引言: 在社会生活中,以他人财产进行交易, 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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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1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1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p771-772. [13]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A].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44. [14]刘家安.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A].北京: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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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时符合《物权法》第 106 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该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一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将受让人根据 处分人承担违约金责任。但是,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让人只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处分人赔偿损失,失去了主张合同责任的机会,剥夺了合同相对人主张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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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内容不必相同常以出卖他人之物致第三人善意取得为例,以为处分人所受利益为价金,而权利人所受损害则为所有权的消灭。笔者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利明.论无权处分[A].民商法研究(5)[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梁慧星.物权变动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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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合同虽因权利人的追认而生效,却必然陷入给付不能,受让人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对权利人的出尔反尔却束手无策。法律若采取这样厚此薄彼的态度, 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之下,权利人此时选择何种诉讼方式其实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不论处分人和受让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都不会对诉讼结果产生实质影响。一旦权利人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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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对无效制度)针对物和债的不同作实际上的区分。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为折中主义,是意思主义和登记或交付相结合。 行为的独立性,二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即指在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的相互关系中,物权行为不依赖于后者而独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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