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允许中止犯存在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这里所指的 的处罚原则[3] (第160-165页) 。直观上就可以看出,这里论述的是同一问题,却使用犯罪中止形态和中止犯两个概念。如果仔细考查一下,还会发现,论者还经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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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确实与危害程度并进而与量刑有关。同时,不能犯未遂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关系到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基本理论的能否贯彻,以及犯罪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否科学; 年版,第69页。 ⒁[前苏]库兹涅佐娃:《苏维埃刑法中的预备行为和未遂的责任的几个问题》,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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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应当综合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二,犯罪的方法不仅限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方法,还包括实行犯罪预备、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对于犯罪 和量刑的一个因素,但却不能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否则便不符合法律关于本罪和犯罪未遂的规定与有关理论。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如果把犯罪人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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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动,刑法谦抑性并未根本性地动摇。较为典型的是我国刑法总则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在刑法分则个罪未列举式地明确犯罪预备 学者批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存在仅处罚单向进口行为而不包括出口行为的不足问题,[16]明显忽视了该罪为保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主权利益的立法背景,从而导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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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刑事政策相悖。{4}344-345笔者认为,应把犯罪中止立法规定保留在刑法总则有关犯罪的章节中,而不是分别移到刑法总则的刑罚章节中和刑法学的刑罚论 理论置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理论之后,仍然体现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客观归罪的理论倾向和立法意识,因为这种位置安排说明了立法者在对待犯罪中止这一问题上目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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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危险状态与危险犯之危险状态有何本质区别呢?同样地,总则规定的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也未造成损害客体的现实结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在于使正常的社会关系 罪和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第141 条、第143 条以及第334 条等都是有关危险犯的规定。现在要进一步论证的是威胁结果是否实际存在。笔者承认威胁结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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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清晰且具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由此会产生如下两个实务方面的问题:(1)易导致司法认定的随意性和犯罪范围的扩大化。(2)易引起被告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 遂,不存在实行阶段的未完成形态,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中止两种未完成形态,因此,举动犯也可以理解为无未遂形态的行为犯。 ⑼参见张长青:《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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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 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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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1.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 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2.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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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没有充足的理由。侯国云、白岫云著的《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深刻的探讨。他们认为,认定一个条文的罪过性质,首先要 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时,则并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这正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决定的。 三 根据以上犯罪故意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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