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表现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一)这 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待女方分娩后再行处理。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付红雷 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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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的效力置于法院判决之上,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是否具有规避法律的潜在目的,至今 对第三种情况,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除直接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外,还可向取得财产的第三人追偿原夫妻共同债务。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黄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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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9] 总之,过错 李德才.谈我国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J].当代法学,2003,(10) 作者简介: 刘邮莺,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李健,西南大学法学院20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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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 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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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分离与合并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及其理由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有时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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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其他受害人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非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受到物质和精神的损害,可以另行 侵害的,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提出诉讼的丧失胜诉权,法律上不予保护。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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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在立法的时候得以预见,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一位法官就不赞成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执行,并且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13]冯鹰,李德才。谈我国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J].当代法学,2003,(1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刘邮莺 西南大学法学院200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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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就无法进行。而且,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离婚是过错行为所造成的重要后果,是前面第一个要件损害事实的一部分。如果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5] 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0页。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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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抚养权时,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对方跟小孩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当事人双方争小孩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在国家计划政策,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即在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探视权之诉。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蔡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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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4 [③] 吴家声.浅谈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学要点 2002.165-169 [④] 孙东东.精神病人离婚的司法救助 .第1版.北京.现代出版社,2005.62-10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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