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可能吸收民间法的空间:即在司法和执法上,依据案件情况而允许一些纠纷私了、规避正式的法律而不是一味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或者是选择:一般假定 ],另外一方面,因为有以法学家为代表的法律人以及政治家的参与,我们会承认《法国民法典》完全是对习惯吸收的产物,没有法律人、政治家对以后生活一定预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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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却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造成此种状态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影响。主流刑法理论界长期将所有刑事犯罪视为个人对国家 的侵害,有时后者的利益还应当放在第一位。 被害人被忽视的状态在二战以后才有了明显改善。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被害人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各国开始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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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自救,凡有正当理由的私力救济皆构成合法抗辩事由。“当财物实际脱离你的控制以后,可以使用暴力夺回你的财产”,但对不动产则不允许暴力 “私了”仅限于轻微交通事故,复杂重大事故不得“私了”,这是因为当事人交涉无法“私了”或不可能真正解决争议,“私了”后受害人往往发现遗留诸多问题,如伤害扩大和恶化、后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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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受到了损害,加害人是不是实施了加害行为,加害人有没有过错和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退一步讲,即使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就不允许 的国家,普遍存在着遵循先例这一原则。它要求在某一判决中包含的法律规则,对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判例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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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掌控之内。[5]因此,“私了”在国家制定法中没有任何地位可言(毕竟“私了”跟民间调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私了”的实质是对现行国家法律的规避甚至逃避。这 地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移植的对象从德、法两国转向以苏联为主(这是一场不成功的移植),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法律移植的对象重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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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纠纷适用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这一做法对现今人们的交往模式仍然有重要影响。我国罪犯的赔偿意识很弱,不利于刑事和解的顺利开展。但 所指出的,在民间的私了中还有一部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工作人员法外调解或通过刑转民的方式构成的,即当事人发生犯罪纠纷以后,主动寻求法律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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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的调整对象被界定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双边关系,被害人被刑事法隔离出去。 二战以后,被害者学开始受到学界的重视。学者逐步发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系犯罪案件的两造, 司法外的权威?这就涉及到了刑法私法化有没有消极影响的问题。实证研究表明,刑法私法化对增进一般民众对刑法的认同并无减损之效。北京市朝阳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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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行为因表现形式不同,其所用时间在实践中有长有短。窝藏时间的长短对窝藏罪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可影响量刑的轻重。窝藏行为有时在时间上是可以持续的(如将犯罪 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而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是一种作为。当然,在案件私了后,被害人在司法机关向其了解案情时,故意作假证明袒护犯罪人的,则构成包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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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宽处理,而刑事和解因为其私了的本质属性,其结果通常体现为放弃追诉。与刑事和解相比,控辩协商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实体结果以及程序处置方式 能纳入,如寻衅滋事罪、[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等;另一方面,修正案规定的犯罪类型中有不少属于没有特定受害人的犯罪,出于法律规范严谨性的考虑,应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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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轻微交通事故,复杂重大事故不得“私了”,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交涉无法“私了”或者不可能真正地解决争议,“私了”后受害人往往发现会遗留诸多问题。 (五) 影响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 (二)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改革与重建信访机构 中国的信访机构过于庞大和分散,许多信访部门尤其是基层信访机构往往没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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