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否则会放纵犯罪。对经过审批或“集体讨论”的不移交案件,应查明具体承办人员是否具有徇私隐瞒事实真象、弄虚作假等情况,还要查明 明知有走私行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由此可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之间是存在严格界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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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根据《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未予移交的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需要以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以选择权,自行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不移交的刑事案件不能包括自诉案件。一方面,对此类案件享有自诉权的人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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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本意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对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义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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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修饰词,因而产生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案件”之争。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 本意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本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为徇单位私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1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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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危害行为是一种复合性质,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了舞弊和不移交两个连续的行为。牵连式复合行为的诸要素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 刑法中的复合危害性为.中国事杂志(J).2004,(4). [4]李保唐等.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发在内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作者:王君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96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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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危害行为是一种复合性质,即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了舞弊和不移交两个连续的行为。牵连式复合行为的诸要素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 刑法中的复合危害性为.中国事杂志(J).2004,(4). [4]李保唐等.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发在内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 作者:王君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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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移交涉嫌刑事犯罪的经济案件的问题上,以下认识需要纠正。一是认为查处经济案件是 工作人员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四是本罪是结果犯,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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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追诉裁判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负有查处案件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显然法律规定存在疏漏。随着行政执法 行为,构不成犯罪,因为此类事情如果发生行政执法人员身上,即可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6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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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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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在苏丹国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审判的可能性。在安理会作出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情势的决议以后,恐怕为时已晚。 在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决定对达尔富尔情势 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的补充性原则应毫无疑问地完全适用于对安理会移交该法院审理的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包括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家。换言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71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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