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措施的采取等等。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使用裁定书相对更为合适,理由是裁定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的解决,而且可以涉及实体问题。 规定》,对于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专门的司法确认程序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法院立案阶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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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57号裁决的不予执行裁定指出,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协商不成时到有管辖权的机构仲裁,此条款并没有明确选定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也没有补充 仲裁委员会(2000)京仲裁字第0099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该裁定书既没有提及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执行申请人的答辩,也没有指出到底裁决认定哪一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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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经做出委托执行的决定,并将案件材料寄出,就可以认为丧失了对该案的管辖权,委托法院作出结案的处理是合适的。而现行的法律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是:委托 ; 2、申请时间、立案时间、执行依据的基本情况; 3、履行、执行情况。这是裁定书的重点,包括应载明交付款的时间、数额、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制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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