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即生效为前提,[3]在意义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权。[4]由此可见,赠与的任意撤销制度的存在以赠与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赠与物尚未交付或办理登记为基础。因此,只有 获得额外的利益也欠缺正当性基础,因此,在赠与合同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应允许赠与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说,建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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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 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二)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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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也就是说被告依据此种理由和规定是不能免除赠与义务的。第二,《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条件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房屋、贷款、与建筑公司签约等一系列开工准备工作。现在被告突然不履行赠与义务,解除了赠与合同,使其遭受了一些损失,如银行利息损失、与建筑公司解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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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严格的区别。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其所附义务与赠与合同自身的法律效力无关,不会因所附义务而解除或延缓赠与的效力。而在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中 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它代表了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且亦未经过公证,方某有要回赠与财产的权利,故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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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权力转移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2.须所撤销的赠与 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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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义务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允诺无偿向某人移转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从而放弃了《苏俄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 该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二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21]如果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因赠与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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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女方的权利,该《承诺书》也没有强制女方是否要生育小孩,只是当条件成就该赠与合同才生效,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进行限制,也不存在道德风险,是当事人对自身 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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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撤销赠与合同。行使撤销权的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而且这种撤销权 ,这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要求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直接向相对人提出即可,其意义相当于合同的解除。撤销权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就使可撤销的赠与处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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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延伸,保障个人和家庭经济利益,提升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质。因此,人寿保险合同解除事由发生后,应允许被保险人变更自己成为投保人的权利,通过继续缴纳保费等方式 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8]《高法意见稿》及上海某法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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