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严重伤亡时,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不存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关键词】情节犯 危险犯 犯罪结果 罪责 主客观相统一 《刑法》第133条 类型化。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醉酒驾驶的公共危险性难以具体把握和区分;这意味着,要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的危险程度并排除绝对没有危险的行为类型,可能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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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倘若房屋价值低廉、没有左邻右舍、行为人确定房屋内没有人,对其实施放火行为,显然不应当成立犯罪。[15] 上述观点可能存在如下疑问: 其一,混淆了入罪 类型化。之所以如此,显然是因为醉酒驾驶的公共危险性难以具体把握和区分。这意味着,要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的危险程度并排除绝对没有危险的行为类型,可能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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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实践中依靠酒精含量作为来确定醉酒驾驶行为的绝对标准,从危险犯之立场检视,就如同抽象危险犯一样隐含了对行为危险性的直接推定。然而这样过于绝对的推 差不易操作等)来进行判断危险是否已达显见可能性之程度,血液酒精含量应只是其参考。所以衡量入罪之醉酒驾驶行为之性质标准仍然从根本上应归结至危险之显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7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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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实践中依靠酒精含量作为来确定醉酒驾驶行为的绝对标准,从危险犯之立场检视,就如同抽象危险犯一样隐含了对行为危险性的直接推定。然而这样过于绝对的推 差不易操作等)来进行判断危险是否已达显见可能性之程度,血液酒精含量应只是其参考。所以衡量入罪之醉酒驾驶行为之性质标准仍然从根本上应归结至危险之显见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45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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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醉酒状态使行为人对方向盘乃至机动车的控制能力下降,相应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大大提高。为了避免醉酒驾驶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转化为实害,刑法有必要对 我国台湾学者林东茂所言:尽管我们处罚醉酒驾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们的饮酒文化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却可以使惊惧的交通事故场景大为减少,灾难可以避免,自由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44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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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醉酒状态使行为人对方向盘乃至机动车的控制能力下降,相应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大大提高。为了避免醉酒驾驶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转化为实害,刑法有必要对 我国台湾学者林东茂所言:尽管我们处罚醉酒驾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们的饮酒文化造成一定的冲击,但是却可以使惊惧的交通事故场景大为减少,灾难可以避免,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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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重处罚情节 《意见》第二条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并设置了一项兜底规定 ,以下简称《财产刑规定》)第二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9112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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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故只要醉酒驾驶,就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如果要区分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还是应以实体上的危险程度为依据。抽象 的危险,构成犯罪。法益本身的重大性和行为自身的危险性决定了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四)在判断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时,必须考虑原因自由行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9966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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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程度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 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2.醉酒驾驶行为的理解。醉酒驾驶行为的理解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对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33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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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程度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 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 2.醉酒驾驶行为的理解。醉酒驾驶行为的理解主要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对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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