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一切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要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防止法繁扰民”。 2.行政规章调控的广度和深度诺贝尔经济学家斯蒂格勒(Stigler)开创的“管制经济学”以及日本植草益博士研究的“微观规制经济学”,其核心任务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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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不错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要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简便、越透明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而做到这一点,首先又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卸下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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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怪想头”,如希望名字与众不同、显露个性、讨个好口彩之类。这些正当利益即使只涉及极少数人,政府也必须维护。投资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不随便立法扰民,本是各级机关的责任。不能借口信息化法制化,动辄限制人民的权利。在怀孕生育业已不得不落入公家事务的时代,孩子起名再要立法规范,尤其应当慎重。 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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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许可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很多方面已经走向反面,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有些还成为腐败的温床。从法律上看,目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政许可设置过多过滥。全国统计,行政许可事项在三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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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人之计,或巧立名目为侵蚀肥己之谋,甚者勾通衙役胥差,结交地方官长,籍端牟利,朋比为奸。其苛捐扰民也,不思负担若何,惟恐搜刮不尽。…… 似此办理地方自治,其人既多败类,其费又多虚靡,苛取民财,无裨民事,怨声载道,流弊靡穷”。[18](p756~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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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极可能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引入行政赔偿,民事侵权、刑事法律关系。 由此而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问题是政府机关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扰民害民多出于此。对于此一根本性问题,解决之道无非是分明公私,规范于内;于外则予以权力制约,多方监督,强化监控。 第三节 权力的授予和监控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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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好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以及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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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德治”思想的一个准则,就是薄赋轻徭及与民休息。这样一来,由于 财政“瓶颈”的约束,帝国政府无法承担必要的行政支出和官吏薪俸,组织技术只能简 约;另外,为了避免扰民,地方衙门也应该相对简约。清代名幕汪辉祖说:“多一重衙 门,便多一重费用,百姓何能堪此?”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寻常讼案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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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国家意志的恣意忘为。所以,治理大国(并非“小国寡民”)如同煎炸小鱼儿一样,不可用“国家意志”的铲子去任意的搅动“人民意志”。所以,国家为政,以不扰民和不多事为原则。在政治上具有强烈特征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在香港的有关立法活动,是比较容易与香港社会的英国式自由和法制传统发生“过敏反应”的一件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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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长。在我国,行政立法膨胀的危害尤盛。一方面,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数量过于庞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可谓无孔不入。然而,法多劳民,法繁扰民。这些所谓的行政立法大多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集中体现,管理色彩过浓、维权成分过低是它们的通病。例如,《农业法》本应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基本法,其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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