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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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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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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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 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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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 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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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证人没有理由而不接受同行命令时,法院可以拘传。 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尽早确立中国式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 ,以妨碍诉讼程序行为而处以警告、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司法拘留,还可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作证。最后,规定其刑事责任,对证人拒证情节特别严重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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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传唤的证人没有到庭,法庭可以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裁决由警察立即拘传其到庭作证。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 可以以裁定命令证人同行到指定的场所。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接受同行的,可以拘传。 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尽早确立中国式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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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强制措施,专指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扭送六种。但理论界的通说认为, 盘问等措施可以交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行决定。(2)对基于人身保全而实施诸如的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应依据其功能区分为强制到案和羁押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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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修改理由:此处表述存在矛盾。“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没有必要再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直接采取拘留、逮捕就可以;从以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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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哪些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这实际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不到庭时可以采用拘传,即是说只要能够动用拘传,就不能缺席判决而是对席判决,强制被告进行抗辩;另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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