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 [31]然而,正如我们上面 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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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31]然而,正如我们上面 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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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如买卖合同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动产质押合同与动产质权设立的关系等)也当然适用同样的规则。 四、观念交付的法律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 或期间。[12]不过,对于担保人未请求权利人及时行使其质权、留置权而后者继续占有担保财产且无放弃权利的表示之情况下,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仍有不明。本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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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物权法第25 - 27条规定的三种观念交付形式。因而,物权法第23条所言的交付,在解释方法上应采缩限解释,即交付仅指 成立。[21]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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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逻辑前提合理性之获得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是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 。[27]这样,通过在理论上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限缩,完全排除了观念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适用。[28]然而,这仅仅是回归至将占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3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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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逻辑前提合理性之获得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如前所述,是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 。(27)这样,通过在理论上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的限缩,完全排除了观念交付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的适用。(28)然而,这仅仅是回归至将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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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的公示方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呢?依照传统民法理论,所谓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而且也包括观念交付。15所谓现实交付,即指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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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种现象的结果。所以,国家财产所有权已经不能作为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财产来判断。对于这种基本观念的转变,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建立,但是真正从物权法上解决这些问题 也是这样。比如,《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当事人以合同移转所有权的,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移转,而不是在合同成立生效时移转。这一点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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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仅仅具有变动之名而无实质内容。因此,在采用客观真实观念的物权法中,物权法主要表现为静态财产归属关系法,物权绝对性主要体现在这个静态范畴之中,我们看不到 。”第929条第1句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本文所引用的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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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 ,我们认为目前应持否定态度[6]。其二,“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的交付,是否限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的方式能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对此,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488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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