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应收账款与仓单、提单等有着本质的区别,仓单、提单本身为物权凭证,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 以致自身的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将质权人限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既能保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又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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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定的。无论何种特别担保,都不会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之实现提供保障,这是特别担保与债的保全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在进行担保时,必须使被担保债权 或案外第三人约定用债务人或该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抵押或质押以担保调解协议的履行。因此,调解中的担保不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在调解协议之外另行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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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人往往将空白背书补充成完全背书然后再行转让。? 支票与汇票相比有二点明显的区别:一是付款人资格的限制,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其他大陆法系各立法关于质权担保范围一般规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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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混乱的状况。 (一)历史形态 1.附买回条件的买卖 “典卖已成为唐代债的关系的普遍形式唐代……以抵押、质押土地而取得借款或以典买土地而积聚田产者, 变卖所的价金有受典价优先清偿之权。显然,这与我国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典权有本质的区别。而且,“韩国典权则源自过去汉城地区之房屋租赁习惯……将原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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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人往往将空白背书补充成完全背书然后再行转让。 支票与汇票相比有二点明显的区别:一是付款人资格的限制,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与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其他大陆法系各立法关于质权担保范围一般规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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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活动型的挪用公款而言,根本不存在与合法借款关系之间的区别问题,这是由所从事行为的非法性所决定的;②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由于其使用用途的合法性,因此 ,是否构成挪用行为也因此而异。 (1)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以公款为个人债务进行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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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价值,得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此种抵押方式与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均为合法之抵押形式。而在我国则为例外,如一九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③《物权法要论》 温世扬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7 ④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申卫星 《民商法学》2001年第十期 ⑤《担保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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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比如,有关条款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就未加区分。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 的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还有一个关于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批复,将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类推解释为动产质押,尽可能使这种担保形式发生物权效力。 三是2007年《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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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做出了全面规定, 然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并没有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失效, 同时《海商法》和《民用航空器》等一系列法律条文中, 就担保问题 调整。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存在冲突 (一) 可担保财产存在差异 《担保法》中对于担保财产的规定, 主要分为质押财产、抵押财产和留置财产这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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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 这些不动产上的收益都是货币性收入, 与传统的通过农业生产、修建建筑物在出售后获得的货币性收益有本质的区别。 可见, 现有用益物权制度 益物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得以公示, 而该不动产收费权却由于质押的实现而被转移至他人且该收益权转移的事实无从被人知晓。当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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