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然而由于其涵盖面广、制度设计难度大,加之中国所特有的国情等原因,使得本法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理论界和 方法对物权变动的影响问题,而是关于意思表示的。 反对物权行为的学者,虽然承认《物权法》上物权公示以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主义为例外,但是在第一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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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 重心,既然在不动产制度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则其实际作用即已大大削弱,则又是何谈物权行为之生存空间丧失殆尽? 其次,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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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 重心,既然在不动产制度中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则其实际作用即已大大削弱,则又是何谈物权行为之生存空间丧失殆尽? 其次,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的基本功能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6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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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自然被归入质权,形成了所谓的权利质权,至于传统质权的公示方法,在权利质权中,则采取准占有制度来传递移转占有的意义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自有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可能。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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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示制度的前提条件,划定范围,更好的实现公示制度,保障物权的交易安全。 第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1. 物权的界定,通过了法律来界定,但是人对于社会 种类与内容可以确定,并且有相应的公示方法的,可以认定其为物权。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学界的部分学者主张上述的物权法观点时,认为单一的模式固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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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近代的占有通常代表所有权的命题受到严重的挑战。因此,为巩固被动摇了的近代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基础,在理论上通过近代占有的观念化加以补救。在不动产,当 的情况下,不知如何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合理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尽管这种解释是十分需要的(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上)。 现代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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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移转时,该项约定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回答这个问题,离不开确定《物权法》第23条、第5条等有关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以及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含有物权公示的内容。 虽然物权及其变动的公示关乎众人的利益,但因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存在,即使当事人双方约定特定物买卖的所有权移转时间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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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为未完成公示而不能获得物权的保护。综上,在地役权设立问题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毫无道理的,甚至可谓之为《物权法》所有登记对抗规则中最不具有 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重大的物权变动,人们可以经由非制度的方式获取相应信息,从而减少了以登记作物权公示的必要;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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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保障,而且能够引导与促进商品交易合同或借贷合同本身的订立。担保物权作为担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克服及预防信用危机,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与登记的变更,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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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我国就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明的物权是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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