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量刑有一些影响。 再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我们在探讨 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9页。2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126参见[前苏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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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遂[8]。 (二)有学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无未遂形态,但可能有预备形态。聚众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行为才是着手,本罪不要求发生实际 否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9):33. [12]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二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5. [13]高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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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又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 1、构成要件的完整性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作为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具有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 ,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再次,有利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或弥补。鼓励行为人对所犯罪行进行反悔,不仅有利于行为人的改造,促使其改过自新,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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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原理的修正。[38]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只要行为符合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就不是一种需要独立判断的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 ~272页。 [49]赵秉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75~180页。 [50]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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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量刑有一些影响。 再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对待犯罪未遂这类犯罪形态采取的是从刑法分则中单列出来安排在总则里。我们在探讨 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9页。2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126参见[前苏联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17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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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基于实定法、实行行为的构造、共犯的本质以及共犯停止形态认定的视角对教唆行为共犯性予以分析的基础上,并进一步地就《李 》(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 - 365页;赵秉志著:《犯罪未遂形态研究》(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 ⒂参见[日]小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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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以推定明知代替明知的认定问题、将毒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为完成形态、随意估计毒品数量、死刑过多, 出现认定范围宽而处刑严的问题。惩治 的被告人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 对于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未遂的被告人, 原则上应该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以从轻代替减轻。所谓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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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分则原则上都只处罚故意犯罪既遂,处罚故意犯罪未遂和预备,仅限于分则条文的个别明文规定,而我国根据刑法总则第22、 ,笔者初步认为,我国公共危险犯也可以进行这种区分。这种区分直接关系到后面未完成形态的讨论。我国公共危险犯中典型的具体危险犯主要有:刑法第114条的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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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式 。另外还有一些定义,有繁有简,内容大同小异。 笔者认为,科学地界定雇佣犯罪的内涵,不仅要把民事意义上的雇佣和刑事意义上的雇佣区别开来,更重要的 对雇主也应认定为预备犯。 銆銆(三)雇佣犯罪的未遂形态 雇佣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雇佣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雇佣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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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切含义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7]可见,尽管部分犯罪由于不存在犯罪未遂因而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可以等同,犯罪成立时也就是犯罪 错误,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8] 参见郑立功:论盗窃犯罪中价值认识错误,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9] 参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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