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俗称的交钥匙,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交付 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法院应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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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但登记为营运车辆,其使用年限就不能再变更为非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相差甚远,这也是区分营运车辆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2000年12月25日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法研[2000]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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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复杂性、交付方式的多样性等,造成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之间常存有时间差,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如何确定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它又有着 )支付租金,出卖人则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先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交付不动产标的物的,此时仍应以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作为判断孳息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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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买方承担。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此说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二位一体,只不过有些交付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如不动产登记)方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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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按照这些规定,当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后,或者把货物交付给买方后 或没有全部收到买方应支付的货款,卖方受到损失是必然的。所以,卖方注意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对于避免这方面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在约定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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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买方承担。”二是债务人主义又称交付主义原则:以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交付为风险转移界限,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此说以德国、美国为代表。《德国 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交付”与“所有权转移”二位一体,只不过有些“交付”必须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如不动产登记)方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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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前的立法状况《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保险范围。 人承担。”即无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的,就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负担。我国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与多数国家的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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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有条款约定的都是“房产”,要求签订的也是“房屋”买卖合同,从未包括地产。第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产权,我国没有实行房、地产 登记将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或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相信随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类似的法律问题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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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 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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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 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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