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件、 诉讼时效等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正因为侵权法在这些方面对受害人的固有利益保护不力,德国法才另辟蹊径,在合同法中发展出保护义务制度,以借用合同法来加强 的自主决定权。 在德国民法中,耶林在1861年就已经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系统的阐述; 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性质上既不属于纯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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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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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2]这一学说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的德国民事立法。《德国民法典》采纳了法律行为学说,以立法形式将法律行为与 等义务,这些义务共同构成了缔约程序,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违反了缔约程序,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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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的违约损失在总体上应相当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虽然理论界对于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利益范围存在争议,但依合同法理论界目前的 的风险负担规则,故《解释》第13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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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此跳跃式地混用这两个概念,说明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微乎其微。[3]这似乎也可以从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找到证明,德国民法典《立法 等义务,这些义务共同构成了缔约程序,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违反了缔约程序,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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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是预约。 那么,预约的确定性究竟达到何程度?这实质与预约是否有执行力的认识有关。如前所述,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一般只对消费信贷规定有预约。原因是按照传统 或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使其确信合同肯定会成立的情形下,责任方负有不恶意中断谈判的义务。[17]从法理上说,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定责任所仅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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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过失责任说 该说主张,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因违反合同预备义务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很大差别。一方面,当事人违反 权利加以保护,得对抗第三人。{12}(P636-637)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如侵害行为为事实行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为法律行为,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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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责任。该责任就是民法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上设立缔约过失责任,旨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维护交易的安全。它一方面弥补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的 同时亦难以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因为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缔约过失责任的建立则能够使处于该空白地带的当事人之利益得到保护。 第二,缔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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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从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可知,契约关系成立前,在特定条件下,缔约当事人已进入 ,第2页。 [5]《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通说,本款是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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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使其确信合同肯定会成立的情形下,责任方负有不恶意中断谈判的义务。[17]从法理上说,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法定责任所仅 义务者“从开始起就是一个债务人;”[22]假如条件非常地不确定,最终真的没有成就,合同也就悄无声息地走入了“死亡”。所以,不论哪一种,都缺少了预约中当事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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