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的作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而且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共有13种情形,第187条规定有这13 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等司法解释,明确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进行限制。以批复的形式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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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 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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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当事人视为最后手段的救济途径轻描淡写地规定由原审法院应对,这是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显而易见的不尊重;二是立法作出这种选择性规定,对当事人而言几乎是毫无 建议,我国应当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制度,保留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这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机制也可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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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的2年内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 ,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该准许。具体地说,参照一审程序的再审,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原审裁判是否有错,一律准予撤诉。参照二审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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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把与原审一致的内容借鉴过来,即上述诉讼终结情形之规定,有些也可在再审程序中得到应用。比如,申请再审的 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其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是意味着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已毋庸司法强行决断,终结诉讼程序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仍然要提出这样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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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权利显然不属于真正的诉讼权利。到了1991年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权取代了申诉权,再审诉权似乎受到了立法者的关注和保护。然而,不用作 裁定的。从中不难看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并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其能否成为再审事由,关键取决于这种程序违法是否会导致实体违法;如果程序违法的现象不足以导致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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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五、 我国再审程序的问题 1. 当事人申请再审难,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申请再审是我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新启用的概念,其本意 裁判的稳定性 一般认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裁判的公正和稳定。从再审的内在制度价值来看,若一味追求所谓的裁判公正,而不顾程序过程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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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检察院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和根据是否充分,只要抗诉一经提出, 存在诸多弊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同,必须引起再审程序的发动。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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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视当事人的诉权而自食其果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虚化,违背了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 西方各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是为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 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法院作为审判监督者都可以主动行使审判监督权,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对生效裁判予以纠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也可以主动对法院所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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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宽松,最突出的表现在两点:一是发现新证据的可以申请再审;二是再审无次数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出发,规定当事人可以 诉讼标的尽快恢复到正常的流转之中。如果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可以无次数限制地再审,必然会使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遭到极大破坏,使当事人在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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