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四 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有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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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视为一种对抗生效裁判的有效途径,造成了少数当事人的投机心理。只要不服终审裁判,就去设法要求抗诉,同时也给抗诉权“寻租”提供了隐性市场。由于抗诉 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有待时间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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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加上审判组织的不确定性,因此,审级及审判组织不定就成为民事审判监督中一种奇怪现象,终审不终成为了一种事实。(六)审判监督程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 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的不平等,同样不符合民事诉讼对等原则。确立举证有时限原则后,将如何认定再审时当事人举出的新证据﹖笔者认为,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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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存在诸多弊端,难以发挥审级制度的正常功能,应当改为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与有限的三审终审有机结合的审级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类型化分别处理。正如前述, 页。[7]参见拙文:《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8]参见拙文:《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几点感想》,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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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017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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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1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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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0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旧法№177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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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2篇)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3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8092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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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712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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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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