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的保护来实现的。按照区分原则,原因债权合同的生效不以完成物权公示为要件,也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当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 行为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18] 参见孙宪忠:《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9] 于存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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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为未完成公示而不能获得物权的保护。综上,在地役权设立问题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是毫无道理的,甚至可谓之为《物权法》所有登记对抗规则中最不具有 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重大的物权变动,人们可以经由非制度的方式获取相应信息,从而减少了以登记作物权公示的必要;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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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由于该条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有合理的价格的有偿行为,而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善意 公示理论就应运而生,其在立法上的成果便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依照公示制度所为的公示,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均产生相应的公信力。四、担保物权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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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 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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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我国就不动产物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立法上没有明确 的实质是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事实表明的物权是合法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合法性推定效力,根据该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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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生法律上的公信力,当善意第三人处于对物权公示方法的信赖而依法进行交易时,不论是否实际存在于这种公示方法相应的合法权利,均应加以保护。通过这些 种以牺牲财产的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的制度。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突破了各国善意取得制度中只对动产交易予以保护的传统,完善和发展了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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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债权行为+物权变动表征(公示:登记或交付),在这个关系中,只有一个法律行为,即债权行为,而物权公示活动则是一个事实 效果,那么不仅仅是整个登记制度会形同虚设,而且会使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效力大大减弱。我国立法过去一向采纳登记要件说,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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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还是物权公示行为,因为这直接涉及行为的定性、定位,直接涉及到行为的可诉与否。对此,在理论界、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持行政确认 法系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物权变动均实行公示制度,我国物权法亦采用了物权变动公示的立法体例。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27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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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动产登记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 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有学者将之概括为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 真正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利益的目标,因而成为瑕疵救济的必然选择。 (二)体制调整实现制度创新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作为两项最重要的制度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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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权利抵押权/类推适用/海域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转让? 内容提要: 《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权均未置明文,但海域使用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 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自然被归入质权,形成了所谓的权利质权,至于传统质权的公示方法,在权利质权中,则采取准占有制度来传递移转占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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