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 市场的交易安全,协调善意当事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 (三)善意保护在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1.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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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93年货物买卖法案》及其于1954年和1979年的两次重要修改,形成了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一般规定的例外规定,以保护动产交易安全,该规定为:当货物是在 若允许所有人追夺现在的占有人占有的财产,则将推翻一系列已经成立或履行的合同关系,妨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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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关系问题进行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一、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 通说认为,动产有善意取得而不动产无善意取得,其 的抵押合同要比成立在后的抵押合同效力优先,认为放到同一次序既不公平,也不妥当。31抵押合同之成立时间,是完全可以确定的,尽管存在当事人间恶意通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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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契约时,其所取得的标的物根据物权的效力当然的复归于设定人,因此设定人拥有以回复担保物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的期待权。作为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之间的一种 三人取得的利益本不应受到保护,而善意第三人则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从无权处分的设定人手中取得无有瑕疵的所有权(在设定人占有的动产采用打刻或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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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争乃是一个解释选择的问题。[7]现在看来,尽管笔者认为该文的结论(处分权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应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仍然妥当, 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 - 112页。 [6]葛云松:《论无权处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 ,香港金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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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 有所争议的问题是:其一,处分不动产时,如果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已经向登记机构递交了符合要求的变更登记之申请,而仅仅因登记程序的原因尚未 无妨成立善意取得;而无权处分人若系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为交付而使受让人仅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的,则在实际交付之前,或者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或者该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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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成立在先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之效力,定限物权优先于完全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物权的优先性 二者的优劣,参见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⑥]参见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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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成立在先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之效力,定限物权优先于完全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物权的优先性 关于二者的优劣,参见贺卫方《“契约”与“合同”的辨析》,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⑥参见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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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成为无效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占有人,对于相对人原状恢复的请求,不得主张善意取得的保护。[13]我国立法采用的是物权有因的理论,如果合同的交易行为失去了存在 的是所有人在此中情形的下所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无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这是查封和扣押具有公法上效力使然。[14]4、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善意是相对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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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午餐”,物权行为是有原因的,但是这些原因是否能左右物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效力是抽象性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抽象性原则在我国法学界也叫做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 第三人保护显然不周到,因为如果是原始取得,那就否定了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后的撤销权。还有如果是原始取得,那么原先附于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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