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分析1995-2005年之间我国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一审上诉率、二审维持原判率、再审改判发回率等数据,可初步得出近期我国刑事司法 外影响因素确实较为显着;也一定程度上说明,随意启动再审的情况在减少而非增多,刑事生效裁判的安定性正稳步增强。 总体而言,审级之间救济功能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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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那么在上述程序终结之前,死刑判决应当延期执行。这些规定都旨在为死刑案件被告人用尽所有救济手段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看不到类似的 但反过来,也可以说死刑案件相较于普通案件并未受到更多特别对待;其次,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或者二审程序审理,被告人都有参与法庭审理和辩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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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 表明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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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进行补充调查。弥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憾。从另一个角度,二审法院还是希望一审法院不纵,发挥一定的刑事追诉职能,力争判处被告人有罪。很显然, 并且它的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完整、系统的再审程序,对生效的裁判除非涉及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即使确有错误也不予再审。只要陪审团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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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在以前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这句话,因为当时有人认为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一审作出重新判决后当事人还会上诉,还应当继续 并向同级人民及当事人送达,此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即成为生效的判决;对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错误或程序违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准予上诉决定书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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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在以前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没有这句话,因为当时有人认为发回重审的裁定案件,一审作出重新判决后当事人还会上诉,还应当继续 并向同级人民及当事人送达,此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即成为生效的判决;对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二审判决错误或程序违法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准予上诉决定书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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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家基本不存在系统完整的刑事再审制度,但其允许通诉讼程序外的法定补救措施来救济不利被告的生效裁判。在美国,被告人在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后可向 嘛。对此,只有在法律上确立“再审不加刑”,限制再审的随意发动,才能有效解决这种“制度的惰性”:督促一审法院准确裁判、二审法院严格把关,并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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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明确了当事人不服未生效裁判,可以提出几次上诉,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一般须经过 ,因此征得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直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也就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根据这一裁定,张子强等多名上诉人被执行了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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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1]这个批复本身就说明诉 人民法院再审。”这些规定表明:(1)刑事案件抗诉的对象既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2)向何级抗诉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2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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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形程序理念当中去,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规则不过是程序理念的物化而已。 其实,除一审普通程序外,二审和再审程序都属于救济程序范畴,德国刑事诉讼法 一再审理由时必须谨慎小心,不能随意否定生效裁判。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作为证据的证据文书或者证物,根据确定判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505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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