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的独立与无因性原则也并无存在的必要性(因为这些原则的适用前提只是包含在买卖契约中的变动物权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已排除在物权行为之外)。因而通过对物权 。如不动产抵押中,须签订书面合同,还须进行有关的登记、公示等。对于房屋买卖、土地出让等传统物权行为认为的物权行为,笔者认为,经前文分析,这些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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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美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本案的买卖行为发生于1961年,所以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营业部违背政策,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私有房屋,且在明知陈德群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契约,其行为是违法的。该契约侵犯了陈德俄的所有权,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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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不使间接占有人得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其理由系间接占有人(如房屋出租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而受保护,不必另设规定,以简化占有制度。[ (Trennungsprinzip),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系各自独立(物权行为独立性)。债权行为(买卖契约)是当事人作成物权行为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原因,称为原因行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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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细分析,大多设定于土地改革之前。合作化运动以后,对土地设定典权已不可能,而对房屋设定典权亦极少。 2.有多种法律方式可供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 八页。另外可参阅台湾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买回之要件):「出卖人于买卖契约保留买回之权利者,得返还其所受领之价金,而买回其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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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买卖合同成立后,进行了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登记,将房屋A登记于丙的名下。 在本例中我们试提出以下问题: 1、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 2 作成债权契约、物权合意和登记。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只须作成一个不动产A买卖契约,可以作成登记以生对抗效力。在折衷主义立法例下,也只须作成一个不动产A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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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维持买卖合同双方地位平等的需要。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无因性理论,当买卖契约因为各种原因而归于无效时,买受人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而出卖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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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确认预约合同的,始于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该法典第1589条对买卖预约(promessedevente)作出了规定,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本约。[11] 不过,有的学者主张,如果预约内容没有具体约定,例如约定将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订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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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权的性质,主要有担保物权说、用益物权说、双重性质的特种物权说和买卖契约说四种学说,以用益物权说为目前之通说。[1][1]我们倾向于 ,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底整个韩国使用传贳权的事例为4039514件,不但比房屋租赁或其他利用形态计2113243件多,更是占全国居住形态的28℅以上。[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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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是指同买和卖的相互允诺相对应,采取危险由买受人负担的原则,在买卖契约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使特定物全部或一部分灭失时,买受人 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对此案判决: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构成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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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型房屋销售制度应运而生。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楼花,相对于现房销售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 委建合同。所谓委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负担费用的合同。关于委建合同的性质有买卖契约说、制作物供给说、承揽契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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