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机,聚集多人进行殴斗或明知是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的行为。[3]该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出于流氓动机而聚集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按照前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在聚众斗殴罪构成共同犯罪时,积极参加者肯定是主犯,因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活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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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存?因为既然只是没有证件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出入境才算是偷越国边境,又如何存在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 不足以处罚该行为,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专门将此类行为单独规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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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除了在表示犯罪基本特征时使用并有较确切的含意外,基本上看不到它的踪影。从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到主观方面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对象,固然是事实认识错误,因其他方面的认识错误(能力、方法、工具、环境等)而误中非预想的对象,并非是与认识无关的纯客观性的行为差误。第二、事实错误论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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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时并没有将枪支、弹药作为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工具的意图,有些持有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是为了贩卖毒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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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同步进行。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2](P229)其法律制度不再仅仅是统治的工具,而在更大意义上成为促进人类社会整体幸福 。目前,许多学者以“从刑法使用的术语来看,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刑法草案中虽曾先后使用过‘不法侵害’、‘犯罪侵害’的术语,但后来的法律规范中摒弃了‘犯罪侵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28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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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时并没有将枪支、弹药作为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工具的意图,有些持有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是为了贩卖毒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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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 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人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多,绝大部分人犯罪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还有就是把警戒看作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可以,如果把它看作是刑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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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加重犯的根本原因。 另外,虽然是他人住宅内抢劫了财物,但进入住宅时并无抢劫意图,并且有合法理由进入住宅的,同样不存在非法侵入住宅 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所谓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如军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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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时并没有将枪支、弹药作为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工具的意图,有些持有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并非是为了贩卖毒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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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同步进行。法治社会作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并存的二元社会[2](P229)其法律制度不再仅仅是统治的工具,而在更大意义上成为促进人类社会整体幸福 。目前,许多学者以“从刑法使用的术语来看,五六十年代提出的刑法草案中虽曾先后使用过‘不法侵害’、‘犯罪侵害’的术语,但后来的法律规范中摒弃了‘犯罪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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