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职能。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施行)》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制度再次予以肯定和确认。但是1979年7月1日第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法学研究》2000年第四期 4、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年第五期 5、廖永安、何文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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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的经验和实践,不难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实践,确实存在不少弊端。为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 ,使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三)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必要再审,且应当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期限。 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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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的,则要驳回其不服申请。江苏省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江苏意见》)第一个将再审事由区分 的本案程序,如当事人仅指出新证据的存在,那么仅调查该证据是否具有再审情形的规定即可;但如果原诉讼程序,当申请不服的理由之间关系,具有不可区分性,则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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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得一种平衡。它是法院判断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3}。 关于再审事由,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德国民事诉讼法将 再审。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民事诉讼的特性,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体现不告不理的原则及有限法院的原则,强调法院的被动性,保障了再审程序的公正。 三、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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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终审,终局裁判、不可撤销裁判以及未确定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词,似乎不应有 裁决和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裁定不能成为再审程序的对象。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虽然对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具有重大影响,但由于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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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 (4)规范再审程序,严格控制再审程序的发动。 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显然不能与改革后的三审终审制相适应,启动主体多元化、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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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定,无法体现出再审程序的特点。 (五)调解程序适用的范围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调解前置 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有意愿仍然可以私下和解,但其和解不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 5、和解协议的效力。德国民诉法规定的法院外的诉讼中和解没有终结诉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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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诉讼的本质特征,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法院居于其中、踞 。即此种抗诉一经提出即发生启动再审程序的必要,同时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必须中止。此规定反映出的问题是: 其一、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不管抗诉机关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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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理性思考 无救济,无权利。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在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过程中,裁判错误是不可避免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作为规定为程序保障措施,从根本上体现国家对当事人再审权利保障以及既判力维护衡平考虑的格外慎重。 三、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架构 一个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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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旧民事诉讼法有关诈害防止的规定,可以给予第三人及时的救济,并且可以防止裁判的矛盾。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版,第295页;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 [21]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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