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们不但适用于一、二审程序,而且适用于再审程序。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广泛地解释为包括了由当事人自行出示的新的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可能是在原审的 规定在再审申请时提出,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的时间,应当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前。[8]我们认为,案件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仍处于申诉复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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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提出申诉。如果当事人不服其它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可以通过赋予诉讼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加以解决。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 两回事,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包容关系。相应地,我们还应当区别上诉和抗诉之间的界限,回归上诉的本来面目,取消上诉程序的抗诉这一概念,[9]将检察机关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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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再审之诉,由当事人向法院行使再审诉权,由法院处理再审之诉。三是加强检察监督,由检察院担负起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任务。这三种立法例,第一种设立宪法 中分离出来,这样就做到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更加彻底的分离。 由上可见,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我国的表现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我国主要是宏观的权力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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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搞对待熟人、朋友、有身份、地位的优先执行,否则拖后执行的区别对待主义;对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不管其地位、身份等,坚决依法予以执行。 重审或全部改判案件、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后改判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上级交办或转办案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执结的全部案件逐案评查;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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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诉。因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区别于其他当事人的特殊权力,其与对方当事人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 启动设置前置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抗诉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且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民事抗诉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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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化和地方化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人们很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些问题:究竟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哪些具体的区别?司法机构在活动程序、独立程度、组织等 各不相同,但上诉审法院在就未生效裁判进行重新裁判时,几乎无例外地都要受制于上诉申请的事项范围。换言之,上诉审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未曾提出异议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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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救济途径,但申请再审不是基于监督权,所启动的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5];当事人向人大、政法委等其他党政公权力机关的投诉、申诉、上访等等行为当然 予以追究和纠正。两者在主体和出发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在形态上都表现为针对执行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在功能上则都发挥纠错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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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新审理来解决。[10] (三)依据普通与特别关系的分类从普通复审程序与特殊复审程序的区分来看,提出再审申请、第三人异议甚至复议属于特别复审程序 L.753,Fall,1997. [26][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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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成为矛盾之源,审监程序依然会遭受(诉讼内的)再审申请和(诉讼外的)申诉信访猛烈而持续的冲击。 所谓审判程序的非正式性(informality),指的是有关 开庭日期,指定举证期限,等等。这是裁量权与按规则裁判的司法权之间最明显的区别。程序法规通常按若A则B的公式来表达,即明确指示法院在特定情形下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36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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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救助,恰恰这一点也是涉诉信访与申诉最显著的区别。 3.涉诉信访与申诉 涉诉信访说白了就是信访不信法,而申诉则仍然靠司法审判机关来解决问题。 。(2)承办部门主管责任制。立案信访部门对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信访事项负责,审判监督庭对提起再审案件的信访事项负责,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97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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