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另一方面,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关系,应在民事责任之前,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作简要的规定。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大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享有以下民事权利:1、因生产创造物质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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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的另一个表现是“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相分离情况下的区别,即做为经营中的国企和国资监管机构的行为者个人,不是以个人财产经营并承担民事责任, 、追债差旅费等)。事实上,这是市场中的“自然人”的权利,也应是行为责任人的权利。在这里,并不是将“法人”与“自然人”等同,而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法人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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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规制机制未作合理区分中得到解答。从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 民事关系与 商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客体、目的性、对价关系、交易链、交易形式、 关系的主体一般多为市场中同业竞争的 商法人.因为 自然人是富于感性的,因而民事关系相对应的客体标的物也往往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 而由于 商法人通常是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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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规制机制未作合理区分中得到解答。从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 民事关系与 商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客体、目的性、对价关系、交易链、交易形式、 关系的主体一般多为市场中同业竞争的 商法人.因为 自然人是富于感性的,因而民事关系相对应的客体标的物也往往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 而由于 商法人通常是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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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规制机制未作合理区分中得到解答。从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 民事关系与 商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客体、目的性、对价关系、交易链、交易形式、 关系的主体一般多为市场中同业竞争的 商法人.因为 自然人是富于感性的,因而民事关系相对应的客体标的物也往往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 而由于 商法人通常是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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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规制机制未作合理区分中得到解答。从民商法基本理论的角度来说, 民事关系与 商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主体、客体、目的性、对价关系、交易链、交易形式、 关系的主体一般多为市场中同业竞争的 商法人.因为 自然人是富于感性的,因而民事关系相对应的客体标的物也往往是不可替代的特定物; 而由于 商法人通常是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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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 ,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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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劳务关系,很多时候作劳动关系的一个对应称呼,出现劳动类的法律法规中。 按照通说观点,劳务关系既可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存在于法人与 人身属性(如保姆、保镖、私人司机),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诸如临时性质的家政服务、代驾服务,应属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雇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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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范畴之外呢?[10] 有的学者这样来解释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区别:人应该是权利的主体,客体作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它必须是人以外的事物。 具有不同的观点。我坚持姓名权仅仅属于自然人而非法人享有。法人的名称权看起来与自然人的姓名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尽管在西方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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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弊端我们也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这些弊端主要有: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本质属性 公司是社团法人。不管何种公司,最终都与自然人的出资相联系。即使出资者为 股的比例上限时,首先应当认清目前我国公司制度所处的阶段,其次还要根据公司的类型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作区别对待。 由于做大做强、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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