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法主体。而裁判规范针对的对象乃为从事裁判的机关。但这种分类对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说,某些法律规范兼具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在私法中,强行性 人民大学1994年版,第190—191页。 [7] 具体参见:许中缘《论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问题研究之四》,待刊稿。 [8] 参见《联合国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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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般的定义,而且根本没有采用法律行为这个表述,只是采用了法律交易的概念。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关于法律行为还有一个广义和狭义的分类问题,前面说的是 的《民法通则》,学者大多持这种观点,且立法上也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见NO.54: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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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体现。于是,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参照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做以下解析:(1)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物权合同);(2 为对象”,载《法学》2001年第12期。 [28] 至于如何获得救济、获得什么样的救济乃至应否得到救济,则另当别论,并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待。 [29] 支持这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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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学家豪普特(Günter Haupt)于1941年发表的“论事实契约关系”演讲为典型。“事实契约”理论表明,意思表示并不是法律行为的必要成分,许多情况下,契约的 的问题这样一个意思表示。在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中,它同样会划分出需受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理的意思表示这样的分类。既然既有的理论已经有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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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原则,进而依契约自由原则确认其合法地位。 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础,只有在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表意人所为的法律 的这种方式定性为限定物权,显然不当。从保持物权分类标准的“一贯性”和物权篇体系的“完整性”角度出发,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无一例外地将让与担保排除在典型担保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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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于决议。因此,决议不能硬套于传统法律行为的分类,而是按独立性法律行为来看待。”[24]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power)机关,其运作遵循了 版,第118-119页。 [21] [日]奥村宏:《股份制向何处去——法人资本主义的命运》,张承耀译,中国计划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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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四六条与第二、八条矛盾。 现在可以讨论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的关系了。行为可从不同角度分类。任何一类行为,均有其区别于他类行为的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所负义务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换言之,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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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故先行行为亦仅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在国外刑法中还存在其他的分类方法,如除上述义务外,还包括基于公共秩序、良好习俗(或曰公序良俗)而产生的 作为义务的问题。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和具体的,而不是遥远的和抽象的。所谓紧迫,即由于某种法律行为的发生,合法权益直接面临迫在眉睫的危害,而不是遥远的或者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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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 .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e)与权力的概念形成权概念是经过许多法学家的思索才最终明朗的,1889年德国法学家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中论述了难以纳入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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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 .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e)与权力的概念形成权概念是经过许多法学家的思索才最终明朗的,1889年德国法学家Enneccerus在其关于法律行为的著作中论述了难以纳入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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