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些可以说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 但票据法为维护交易公平,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限制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行使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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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出质人与债权人往往先有质押合意,然后才进行设定质押的背书。前者属于票据原因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应适用担保法。至于质押背书设立后所引发的 显然与实践需求不符。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质押的要件包括质押合同+交付,并且交付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学者指出,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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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举证证明存在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足以对抗权利人权利主张的抗辩事由。这些可以说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及的范围。但票据法为维护交易公平,节约诉讼成本,并不限制 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行使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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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且会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我国票据法对原因关系更为强调,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 (其中又可分为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因为其一、票据法作为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只可能规定一个原则和尺度,不会详尽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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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更广阔的领域里也有其用武之地-例如债权转让及本文所要涉及的票据行为之无因性[2].由于无因性原则多在物权行为领域论述,因此本文在论述无因性原则 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Ⅰ—Ⅻ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3]在票据行为无因性方面,和我国目前立法状况相联系的比较好的论文有前引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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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 须合于下列要件:1.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即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2.让与人无处分权。所谓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非法占有票据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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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中一个特有的概念。票据法第10条第2款“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将对价这个概念,首次引入我国的基本法律 税款之人进行追索。这一追索权,虽然不是法律所明文规定,也与传统的票据理论相抵触,但它显然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必然要求的。?注:?[1]PeterGill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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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目的,一般专指基础关系中的对价关系。按照民法的法律行为“无因性”来对票据行为进行分析,外在的无因性主要不考虑行为目的,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我们 无因性也不是一概而论,也具有其局限,正是基于此,民法上无因性的不足也影射到票据的无因性,使之不可能成为绝对的。比如基础行为(原因行为)有瑕疵,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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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票据在现代贸易发展中发挥作用的重大法律障碍。因此,修改现行《票据法》关于签名的规定或者制定新的电子签名法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当务之急。二、国外对于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立法的比较研究纵观各国与电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8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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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一、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根源看票据行为无因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原因概念分为传统原因论和现代原因论。前者认为原因 具有实现目的最终处分功能,只不过是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尽管,无论是原因行为还是票据行为都属于债权行为,但是前者作为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与产物,成为具有实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1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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