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法。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 检察 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百一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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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持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 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皖高法{2013}459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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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 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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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持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 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皖高法{2013}459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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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的方法。 第六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 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百一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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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衔接。《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司法确认的相关程序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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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实践,其性质实际上应定位为人民调解。现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也主要是由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完成(参见上述《2012年1-3月份江苏法院诉前调解 应对恶意调解建立惩罚机制,如对在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后,恶意不签字确认的,认定此调解协议具有新契约的性质,在未来诉讼案件中将作为主要证据加以适用;对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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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 当事人互谅互让。要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促进人民调解制度更加有效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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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实情况出发,乡镇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选聘精通法律、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担当调解工作更为合适。在开展检调对接机制中,可以 ,立法应明确规定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约束力。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协议履行后,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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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如德国设立了两个特别的VOR作为和解中介机构。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应由非专业人士来主持(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能和 不予起诉。(11)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刑事和解协议本来就是须经司法机关审查后方能生效的协议。司法机关作为和解协议的守门人,决不能将其负责把关的监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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