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刑事责任的犯罪论领域。 积极身份主要是指向社会传达命令、禁止与期待的身份犯的身份,如德国刑法第343条的强暴取证罪的警察身份,我国刑法第236条 科勒尔认为,教唆犯并非参与他人责任之中,而是作为教唆他人行为的发起者:关于教唆者,必须以如同教唆者亲自实行时,给予评价,如甲教唆乙杀死自己父亲,甲是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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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么是禁止性规范,即规定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138条关于诬陷罪的规定,即属于禁止性规范。刑法规范多属于禁止性规范。要么是命令性规范,即 劳动罪;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第二,劳动法律和法规也涉及到劳动刑法的规定,但主要是对刑法规定的二次确认。[18]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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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辟的论述,他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20]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大学,2006级。 [4]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5]长期以来,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相对人不愿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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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中独立出来。 从立法过程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前后所遵循的精神是不一致的,这反映了对行贿罪的危害性及其程度缺乏以一贯之的认识。 中的其他情节比受贿数额更能反映受贿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之后,通过违反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方式,为行贿人谋利益,或者为行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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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辅相成的。{11}我们不能把职务防卫行为与个别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日而语。 再次,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有利于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保护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原因。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袭警罪和职务防卫,在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很多警察面对行凶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或不敢实行合理防卫,以致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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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 罪、第266条诈骗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规定里都有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一种法条竞合,需要加以特别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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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根据被教唆者是否犯了被教唆的罪,即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是否具有共犯关系,将教唆犯划分为共同 规定:凡以赠与或期约、恐吓、滥用职权或权力,故意造成或促进错误,或以其他方法故意引诱他人实行依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者,应以教唆犯处罚。教唆犯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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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的规定,基本上可以满足同种数罪按一罪处理的需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罪刑单位的条文中约75%有加重构成,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50余种[2](此处指修订 观念上的一个行为事实,司法只能择一重罪处罚[11]。(2)对于因受贿而渎职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罪的,除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评价为数罪、实行数罪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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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贿罪中独立出来。从立法过程看,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前后所遵循的精神是不一致的,这反映了对行贿罪的危害性及其程度缺乏以一贯之的认识。 中的其他情节比受贿数额更能反映受贿行为的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之后,通过违反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方式,为行贿人谋利益,或者为行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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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王 可以即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在刑法上,一种行为可能构成牵连犯,触犯几个罪名,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违约与侵权、各罪之间的差别。国家垄断和特许的公用事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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