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严格说来,对行为人私设电网防盗的行为,在其致人重伤、死亡以前能否真正将其送上法庭,追究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或者在其致人重伤、死亡以后能否 犯罪的情况,刑法分则中还有许多。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其他手段,最高司法机关有较为明确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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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了类推,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上述两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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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是否还构成抢劫罪? 对于上述情形,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和盗窃罪说的争议。前者主张,行为人先前的伤害、强奸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而 当行为人的抢劫意思征表于外时,才能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但在临时起意取财的场合,行为人客观上没有抢劫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意思,抢劫罪说却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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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它既是个人权益,同时又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益,因此,同意他人将自己杀死的行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3}对于这种解释,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 对性享有处分权。这时如果再以行为人通奸前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必然导致对被害人处分权的否定。我国《刑法》第13条有但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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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它既是个人权益,同时又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益,因此,同意他人将自己杀死的行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13}对于这种解释,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 对性享有处分权。这时如果再以行为人通奸前的强奸行为构成犯罪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则必然导致对被害人处分权的否定。我国《刑法》第13条有但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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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条款的 犯罪行为人只是以凶器相威胁,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不应划为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犯罪范围。 至于第二种观点把绑架、抢劫理解为一种犯罪方法,笔者认为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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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禁止中解脱出来,但是,他们对卖淫、赌博、甚至有些包括吸毒等行为的非犯罪化则又使西文社会道德进一步堕落。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 海洋环境保护法,污染损害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死亡的,司法人员即使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仍无法条可依。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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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效果表示忧虑;如果同意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可以不构成罪过,因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就可以借口不知道刑法规定而不受刑法 多方面的问题:其一,文盲、法盲是否都不知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些自古以来均被统治阶级认定为犯罪的自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曾举二例说明否定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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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发生为要件, 只要有部分共犯实施犯罪行为既遂, 所有参与共同犯罪者均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但对此仍然存在争议, 特别是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 , 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被教唆者在被阻止前已经自我中止犯罪, 并非是因为教唆者的阻止, 则教唆者仍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成立犯罪中止。四、对前述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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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被告人先后有多次供述。这些供述实质上均作的是无罪辩解(包括庭审),被告人从未供认有强奸行为。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拒不认罪就是为了逃脱罪责的无理 怀疑,当然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为了更好地行使辩护职责,在此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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