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破产法、合同法作为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出于比较法的考虑,本文关于商业纠纷和商业诉讼的考察主要限于这些领域。 商业纠纷发生后,其解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也可进行调解。总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 4.审级制度与裁判效力 中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所谓四级,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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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法庭的座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仅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均衡格局,而且影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混淆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界限 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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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地位,破坏了我国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完整,而且还严重地干预了当事人对其私权的处分。 (二)现行再审制度违背现代民事诉讼中诉审分离的原理 从 的原则,即基于诉权发动程序的权利由当事人行使,而基于司法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如果允许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主动发动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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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人民法院主动再审导致诉审合一, ,被上级法院发还重申后,就又开始了新一论的案件循环。再审次数无限使终审不终,两审制形同虚设,使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断毁损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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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的审级职能。到了近代社会,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移植西方的民事诉讼制度 [4]。一九零九年清政府颁布实施了《法院编制法》,由于整部法规是 审的程序设计,外加上诉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有无事实根据的审查程序,确保了了终审判决的客观性。 审查式上诉审模式不但保证了事实认定的真实性,而且不会导致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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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实现传统司法的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综上,我国适合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为原则与不服复审为例外的制度。 结语 司法裁判或法律制度当成生活的一部分。[28] [1]江伟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议修改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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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法庭的座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仅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均衡格局,而且影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混淆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界限 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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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排法庭的座位?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不仅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均衡格局,而且影响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混淆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明确界限 的,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提起抗诉(裁判涉及公共利益、有违善良风俗的除外);4、终审裁判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枉法裁判、无提起抗诉之必要的,不得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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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三、审判监督程序理念之检讨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 事实真相只是为了将法律正确地适用于案件事实以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才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设立之理念是“实事求是”,也就是说是以追求绝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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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破产法、合同法作为商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出于比较法的考虑,本文关于商业纠纷和商业诉讼的考察主要限于这些领域。商业纠纷发生后,其解决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中也可进行调解。总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4.审级制度与裁判效力中国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所谓四级,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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