踌躇不行,丧失经济交易的机会,这与民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是不相符合的。(二)其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基础仍为物权的公示 取得成立的条件。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287。[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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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质押担保的长处丧失殆尽。 其次,允许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相悖。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占有和占有的移转(交付)为其公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担保法》关于反担保问题的原则规定,笔者曾专门作过研究,[38]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担保法的解释》中对此也作了进一步规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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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区分原则, 明确了物权和债权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效力以及公示要求。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 决定 。为此, 日本通过特别法将抵押制度扩大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动产, 具体包括《农业动产信用法》《机动车抵押法》《飞机抵押法》《建设机械抵押法》和《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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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示效力赋予工商登记,一方面可以保护具备股东资格的当事人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交易双方严格完善交易手续。 2、在股权转让中引入区分原则制度 物权法 》,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3月 4.周林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10月 [1] 范键:《论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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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认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发生登记错误,应通过公信原则或登记更正程序来解决,不适用善意取得。在这个观点中,若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物权取得方式有两大类别:原始 ,那么将要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买受人会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程度产生怀疑,势必引起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出让人、所有权人不应有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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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对所有权设立与行使的限制。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一原则都是设立与行使所有权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首先,按物权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5页以下;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12] 根据2001年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2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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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保护机理和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因为善意与否的判断标准,是通过公示公信原则的确立而客观化的,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德国民法典》892条的内容就是土地登记簿的公信[8],而该条规定恰恰是德国关于土地权利善意取得的规定之一。梁慧星先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7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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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认为: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要件、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关于公示原则之规定就是物权法草案就是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之内容,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宜 出来,并赋予这种外观表现出来的权利状况以真实性推定,这就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场合,如就买卖合同而言,卖方将出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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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认为: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要件、违约责任及物权法关于公示原则之规定就是物权法草案就是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之内容,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宜 出来,并赋予这种外观表现出来的权利状况以真实性推定,这就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在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场合,如就买卖合同而言,卖方将出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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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信力基础之上的,而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价值相对较小,用登记做公示公信手段不合成本,故只能用占有与交付来表征权利享有与变动。因此其公信力是极 附)与继受取得(如买卖),却并没有公信原则可作为物权取得方式的。 此次,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便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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