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司法实践中, 为了企业发展 的为民理念,将人民法院为人民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地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践行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重点就是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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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与希望、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具有挽救意愿的企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并支持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债务危机以获得重生。凡是能够挽救的企业,都 。立法应当规定,债务人经执行程序仍不能履行义务者,视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据此申请其破产,以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或将其清出市场。 企业破产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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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应可通用于商人与非商人(即采一般破产主义),并准许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而破产法之内容涵盖重建型程序之和解制度与清算型程序之破产制度, 学位论文,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7年,第1115页。 [10]台湾地区之《公司法》重整规定(《公司法》282)系针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公司始有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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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讲,债务人可以无限制地设立债务,乃至大大超过其财产的实际清偿能力。这就使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一般担保的形式有时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可能出现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致使 ,是否启动进行和解、重整程序等。我国现行《破产法》实际上采用了承认别除权人有破产申请权的原则。该法在第7条关于债权人破产申请权的规定中,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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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关于“债务人有本法第4条规定的情形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申请”的规定,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运用既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出了大量的“白条利润”,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已经导致关联企业破产倒闭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而且潜藏着巨大的破产风险。虽然中国在关联交易的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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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针对企业破产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 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程序, 等等。这些特别程序在民事诉讼法或海事 船舶采取扣押措施。据此, 船舶优先权人对船舶优先权债权的申报, 如果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审查后认为没有异议, 可以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即确认船舶优先权, 以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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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公司资本不足,且同时存在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者,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居于子公司优先股股东权益之后。还有的学者认为,这 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由于本文的选题最初是源于作者在审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中,许多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内部对这些异议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必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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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可能存在不同权利主体分别提出适用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的申请。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作为企业再生程序,与清算程序相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许多制度都是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如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赋予破产管理人根据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增加破产财团价值决定继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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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时,不是通过破产程序将他们解体、消灭,而是通过公司更生来维持经营并图谋重整。该程序原来基本模仿了当时美国的公司更生法,后来在1967年进行了修改从而形成 内申请免责(第366条的2)。 (B)法院在有债务人申请时,可在听取破产人及债权人的意见后,经审查确认破产人确实没有实施与破产程序关联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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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公司资本不足,且同时存在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规经营者,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之地位应居于子公司优先股股东权益之后……还有的学者认为,这 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由于本文的选题最初是源于作者在审理南环公司破产申请案中,许多债权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内部对这些异议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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