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因法定原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 ,亦不能以物权法之外的方式消灭物权,故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应无约束力。[13]但是,如果主债务未约定清偿期,而债务人之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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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所谓法定,是就民法对该契约有请求权或解除权的规定,相对于法律未规定而由契约当事人特别约定者而言。同样基于契约关系,抵押权则因为是否由当事人设定而被称为意定 有关三种担保交易所设的强制规定,是否具有经济政策的目的,如藉动产种类与担保方式的控制,来调节市场景气(景气不足则开放,过热则限缩);或藉登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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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所有权的条款。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是赋予了出卖人在买受人履行支付价款或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之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一个权利,但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没有论及。所有权 保证、抵押、或质押这三种传统的担保方式。如果出卖人不采用上述传统的担保方式,而是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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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范围及于契约全部。该法将定金明定为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不作解约定金解。[4]后来的瑞士债务法、奥地利民法、土耳其债务法皆采德国 )定金仅有惩罚性,而没有补偿性:2)我国立法将定金规定在履行债的担保方式中,而未在民事责任形式中加以明确。《担保法》无疑是将定金作为单纯的担保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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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将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不转移所有权仅转移占有非常清楚,并且禁止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末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而对定金 的担保方式中加以规定。定金在各国法上,既为担保方式又为责任形式,我国立法仅规定定金为担保方式,而未规定为民事责任形式,不可不为立法的重大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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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较少使用仲裁这种方式;(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即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时 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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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被认为是违约行为。然而,轻微违约常常并未使非违约方遭受重大损失,亦未动摇合同存在的基础,倘若允许债权人随意解除合同,必将妨害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和双方协作 ,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不影响其作为担保方式而存在,因其成立方式兼容法定和约定两种。而约定违约金实质上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从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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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 ,才能适用定金罚则。(2)在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这就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不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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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 。[1]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既然法律允许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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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动产权收益权质押中质权的实现则明显不同。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当借款人未履行相应义务,贷款银行需要实现质权时,质权人即贷款银行可以代为行使收费权,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不得约定质押期限,其质押期限依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续期限而定。 第三,关于质权的实现方式问题。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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